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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擅长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律师:房地产阴阳合同构成虚假诉讼情形

来源:素感养生
第1种观点: (一)多种权利并存时,各权利实现顺位不一《合同法》第286条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出了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很多需要讨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系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时形成,该规定对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了明确。《批复》第1条确定了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则,第2条则确定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则。由上述规定可知,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多种权利存在时,优先受偿的顺位为:购房款返还请求权 > 工程款优先权 > 抵押权>其他债权。[1]需要说明的是,《破产法》将职工工资也纳入了优先受偿的范围,但在执行程序中职工工资是否优先受偿,目前各地做法尚不统一。(二)相关规定不完善,违法成本低收益巨大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中对于预售资金的监管尚未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不尽相同,造成了商品房预售资金在监管上产生一些法律问题并造成房地产市场的混乱。[2]虽然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作为部门规章,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制度(以下简称网签)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各地仍缺乏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细则的相关意见。正是由于制度层面的空白,让资金出借方有机可乘,将出借资金化身房屋预售资金交由房地产开发商使用。而网签制度的目的是促进房地产交易透明,防止“一房多卖”,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然而由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不完善,使得网签制度在阴阳合同中异化成为房屋主管部门对于阳合同的免费背书。作为阳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并网签后,资金出借方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相对于几乎免费的成本而言,就要庞大许多。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擅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

第2种观点: 【基本案情】2020年9月21日,郑某(甲方)与褚某(乙方)就位于石柱县某镇的房产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办理该房拆房重建手续(其办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在取得拆房重建手续之日起,具体时间以在某镇政府办理的拆房重建手续为准,立即开始该房的拆除和重建工作;乙方在取得该房的重建手续之日起(其时间以拆房重建手续批准时为准)最晚两年内支付完该房款,第一年支付1000000元,第二年支付1500000元。2020年12月16日,石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郑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号),载明:建字第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危房改造(某镇郑某)建设工程位于石柱县某镇。后褚某迟迟未支付房款,郑某遂提起诉讼,请求褚某支付房款。【法院裁判】郑某请求褚某支付房款,关键在于支付房款的条件是否成就。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之约定,褚某在取得该房的重建手续之日起(其时间以拆房重建手续批准时为准)最晚两年内支付完该房款;拆房重建手续批准时间依据约定,具体时间以在某镇政府办理的拆房重建手续为准。经查实,拆房重建手续审批系石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职权范围,石柱县某镇政府无此职权,故双方对拆房重建手续批准时间约定不明确。又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当拆房建房开始,视同买卖完成,只有取得拆房重建手续才能开展拆房建房活动,现褚某已将重建房屋修至两楼一底,由此可见,褚某已取得拆房重建手续,系石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拆房重建手续批准时间以石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X号)所载明的时间为准,故褚某支付房款的条件已成就,其应当自2020年12月16日起,最晚两年内支付完房款。法院遂判决褚某向郑某支付相应房款。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擅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www.shfangchanls.com

第3种观点: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阴阳合同常见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及二手房买卖领域。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主要目的是意图逃避政府管理,而在二手房买卖活动中,签订阴阳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偷逃税款。2018年中,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以偷逃税的问题,亦引发了社会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随之而来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整顿也表明其并非仅仅是个案和偶发现象。林律师在处理房地产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亦发现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有因优先受偿权而产生阴阳合同的现象,甚至发现不同地域的人或企业,在利用阴阳合同以保护自己利益时手段高度一致。可以说,阴阳合同利用了法律规则的相关漏洞,与相关行业的潜规则息息相关、互为表里。房地产纠纷中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一)阴合同为借贷合同房地产纠纷案件中,阴阳合同均形成于房地产开发商为顺利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向他人融资借贷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与出借方之间,实际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且利率一般均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阴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出于掩人耳目和隐藏真实意图,书面合同一般仅由出借方单独保管,不对外公示。在房地产项目市场状况良好、销售顺利、开发商还本付息能力较强的情况下,这些合同甚至不会出现在公众或审判机关的视野中。即使在涉房地产项目纠纷进入执行分配程序之后,出借方一般也不会启动诉讼程序,以避免受到司法审查。(二)阳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与出借方之间的另一份合同即阳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外表现出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房屋买卖关系。该合同一般在房屋网签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时产生,房地产开发商按照资金出借方的要求,将一定数量的房屋网签至资金出借方或资金出借方指定的人名下。网签房屋总价款与双方借款数额相比,也并非等量对应关系,前者一般均远高于后者。部分资金出借方视其为房地产抵押,如房地产开发商偿本付息能力较好,则逐步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解除网签,由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如房地产项目进展不顺,进入司法程序被执行或破产,资金出借方则借由房屋买卖合同主张对网签的房屋予以优先受偿。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擅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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