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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后期可以加股东吗?

来源:素感养生

律师解析:

全部责任: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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