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构成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具有违法性;
(4)行为人有过错。在上述四个要件事实中,
第一、二两个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第三个要件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因为侵害他益的事实得到证明后,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行为的违法性也就随之确定。第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由谁负担,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的法律和诉讼实践看,关于过错的举证责任,经历了一律由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到在全部或部分案件中由被告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的演变过程。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作为答辩依据的事实通常有;其行为是合法行为,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如损害发生主要是由于被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是不可抗力引起等。被告只要在诉讼中主张这些事实,就应当负举证责任。
(二)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特殊侵权责任,大多数是无过错责任,亦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此,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耍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的举证如果因为特殊的原因存在举证的困难的情况,可以向申请延期,延长举证的期限,构成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