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的议案
刘某从事装卸工作。20xx年9月7日中午,刘某下班回家吃午饭,后在乘坐兰某的摩托车返回单位途中被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机关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9mg/100ml,属醉酒,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8mg/100ml,在事故中无责任。
事后,刘某之妻曹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刘某死亡属于工伤。该区人社局认为,刘某事发时系醉酒状态,其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后曹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北京市某区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决定。
曹某遂至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认为,死者刘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虽然当时其处于醉酒状态,但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刘某醉酒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某区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关于医院的议案
教育目的,师生安全工作应是第一位的。为此特制定春游安全预案。
一、学校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张永梅
副组长:韩永继、浦 玉、丁汝玉
组 员:陈 阳、吴正山、杨芳
二、负责人分工:
总指挥:张永梅
副总指挥:韩永继、浦 玉、丁汝玉
后勤安全负责人:韩永继、吴正山、杨芳
通信联络负责人:各年级负责人
各年级负责人:
一年级 :刘戎蕾 二年级 :杨 芳 三年级:陈 阳
四年级 :洪 健 五年级:吴正山 六年级:许咏梅
三、工作职责:
1.后勤安全负责人职责:(1)全面负责本次活动的安全工作,并为本次活动做好后勤服务工作;(2)全面关注师生的安全;(3)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2.各年级负责人职责:(1)做好协调工作,督促带队教师按时到岗;(2)全面关注学生的安全;(3)及时妥善处理偶发事件;(4)严格执行导游的安排;(5)通讯设备保持畅通,随时和总指挥保持联系;(6)出发和回校必须听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3.带班老师职责:(1)活动前要加强安全教育。安全内容:乘车安全、活动安全、饮食安全。(2)和家长做好沟通,了解有特异体质的学生;(3)组织学生带些常用药品;(4)精心设计、安排学生的活动;(5)活动中指导学生的活动,并维护活动、乘车秩序,做好疏散工作,到非遗园应要求学生严格遵守规则,有秩序地参加各种活动,不互相推搡,文明观看演出,演出结束要鼓掌欢迎,;(6)关心每一位学生的身体状况;(7)要密切关注学生,不让学生走出自己的视野,离开活动目的地必须清点人数;(8)关注学生用餐安全卫生情况;(9)要求所有学生在活动过程中注意卫生,不得随意乱扔纸屑和零食皮,将垃圾装袋带走!(10)发现意外情况及时汇报,妥善处理偶发事件;(11)活动中途任何人不得擅自离队, 教育学生要有团队意识,互相帮助。活动后所有班级必须先到班级清点人数后方可让学生排队走出校园,并随时关注孩子的接送、回家情况。
四、附:各班级人数、带班教师及车次安排
五、春游活动地点及车辆安排
活动地点:非遗园
车辆安排:本次春游活动安排 辆客车。
年月日
关于医院的议案
、市有效地提出了解决“七大难”问题,看病难现象已有较好的解决。
20xx年1月21日《都市报道》,报道了胡卫民平民医生的事迹,引起共鸣。杭州医院如同胡卫民似的医生也很多,类似所报道中发生的情况也不少。例如:有的医师就喜欢用进口药或高价药。据反映有的看了两次感冒病,全年的医保药费就全用完了。重复检查或无关检查多、医疗价格高,看病手续繁锁等的现象也不少。甚至还有的因为没有认真分析病情致使所开的处方药竟然没能对号入座。(例如:有的系出血性患者,而所配的药却是将会有出血副作用的药)
为此,建议:
(1)评选、表彰平民医生。以先进带动正气上升,确保医德高尚,而真正做到:一心为患者,对症下药、妙手回春。这样,就会形成靠医师的高尚医德 、高超技术吸引病人到医院诊治的良性循环之好局面。
(2)要尽可能地加大对医院的扶植力度,加大对医师、职员的关怀,好让其有个好心情对待每个患病者。
(3――希望提升医生、职员的素质,让其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地认真地开好每一张药方!
(4)要杜绝发生“医托”现象。
关于医院的议案
主要案情:20xx年10月10日8时15分许,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有母亲陈某)在省道秀里线吴山乡吉州村路段与闽DB6019号重型半牵引车相碰,造成陈某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工伤认定部门查实:1、20xx年10月10日8时陈某、胡某下班情况属实;2、胡某及母亲陈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的;3、胡某及母亲陈某上班的公司厂区内有安排职工宿舍且厂内有食堂。但由于胡某一家三人都是在公司上班,且职工宿舍内有安排厨房。为了节省伙食费的开支,一家人基本上是自已买菜、煮饭。
2、争议焦点:用人单位厂区内有职工宿舍、食堂,职工下班时间后去购买日用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
3、案件结果: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胡某的父亲起诉到,一审未结案。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9号)。第六条规定:“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