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性质包括以下方面:
1. 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为执行主体。这意味着只有经过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和才能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2. 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这意味着只有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才会被启动。
3. 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上秩序的实现。这意味着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 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执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代履行是指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方式;执行罚是指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的方式;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时,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的方式。
总的来说,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如需了解更多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查阅相关法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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