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在行政强制措施中,罚款是一种常见的处罚方式。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强制措施中关于罚款的相关规定。
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包括: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对于符合条件的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包括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并要求罚款的缴付必须在2日内交公。
二、当场收缴罚款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包括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并要求罚款的缴付必须在2日内交公。
三、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强制执行,比如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等情况,那么就不能进行强制执行。此时,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
四、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怎么办
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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