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明确继承按照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遗赠继承或遗赠抚养协议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地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如下:1、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2、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3、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2种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有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具体如下:(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继承遗产需要的材料是什么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的,须提供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不过户,可以居住但不能出售买卖房屋,若要出售房屋要先过户至自己名下。我国法律的规定要求办理了不动产的登记之后,才能在法律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种观点: 继承房产需要交税,房产继承缴税如下:1、契税税收标准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但若该继承为法定继承的,免征契税;2、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目的标准确认即可;3、其他税收标准。房产继承的流程具体如下: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相关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具体资料如下:(1)房地产权证;(2)继承公证书;(3)房屋测绘等.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1)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2)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继承房产是需要交税的,但继承房交税的多少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一种是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无论哪种他们都必须要缴纳费用包括在继承房产需要公证而产生的公证费用、继承时需要对房产进行市场估价产生的费用以及在进行房产过户时产生的费用。继承时收取的公证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按照继承的房产的市场评估价的百分之二,该费用最低一般不能低于200元。房产的市场估价产生的费用是由相关文件规定的,她的计费方式主要是根据房地产价值的不同采用阶梯式的差额累进方式进行计费,具体的阶梯式计费方法可参考相关的文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1种观点: 必知:涉港不动产继承!
第2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涉外继承公证的定义、目的和流程。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涉外继承关系中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进行确认,以及对继承人是否通过继受或取得中国以外遗产的有关法律文件、行为或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的活动。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提交一系列证件和材料,并重点审查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全部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抚养与赡养关系证明和遗产产权证明。法律分析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涉外继承关系中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进行确认,以及对继承人是否通过继受或取得中国以外遗产的有关法律文件、行为或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的活动。继承涉及一个国家的民族习惯、文化习俗,因此世界各国的规定差异很大,任何国家的法律均不能全面地解决。因此,涉外继承问题的解决,通常都遵循国际私法的原则,援用国际条约并结合国内法中的规定以解决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因此,冲突规范是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重要的依据也同样是涉外继承公证所应当持有的一个法律立场。在我国的相关公证办理的具体操作如下:1、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文件或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国内或域外的各种身份证明;授权他人代办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内死亡的,可提交医院或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在域外死亡的,需要出具经所在地公证或认证的死亡证书;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由其继承人申请经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并应提交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3)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基本情况证明。配偶死亡的,需要提供其死亡证明;配偶为一个以上的,应提交所有配偶的证明材料。(4)全部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主要包括:全体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有无被依法剥夺继承权的情况;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提供其死亡证明,并同时提供其配偶、子女的情况证明。(5)抚养与赡养关系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证明,或叫亲属关系证明。(6)遗嘱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提交该遗嘱原件。(7)遗产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生前财产及遗留财产的情况,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股票、存折等所有权证明。以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如果是来自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必须经过当地公证或认证才可中国使用和得到中国的相关机构的认可。2、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重点审查的事项(1)是否具备涉外继承公证的条件。即:有继承人向公证处提出继承公证的申请;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申请继承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的并且是实际存在的财产,而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财产或权利;继承关系的要素中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继承人未被依法剥夺继承权;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我国境内,提出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时,法定继承的范围、顺序等应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与内容也应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2)有关材料需要公证、认证。比如: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国外或台、港、澳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被继承人和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国外提供的,应经过公证、认证。(3)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应根据具体情况,一般依据被继承人的国籍、住所地、遗产的种类及其所在地的不同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4)对在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订立行为地或立遗嘱人住所地的法律并经当地法定机关审核认定有效,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及我方使、领馆认证的,可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否则不予认可。(5)被继承人在国外有遗产,而继承人又分散在国内外不同地方时,我国公证机构在为我国境内的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时,只会确认他只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不会确定他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的。3、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继承我国(内地)房产的继承公证应办理的手续。华侨、港澳同胞、同胞、以及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内地的房地产,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只承认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不承认土地的私人所有权。所以,华侨、港澳同胞、同胞以及外国人只能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此类继承的当事人需先向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提供其住所地公证人出具的亲属关系、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公证证明,再由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办理有关房产手续。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办理我国(内地)房地产的继承公证,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以下手续:(1)进行身份、与在中国(内地)留有房地产的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等的公证和认证。申请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须向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出生、死亡、婚姻状况、职业、住址和他与在中国遗留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相关情况。对于华侨和外国人,相关的公证书还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如果华侨或外国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申请人持上述经过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遗嘱等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手续。申请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办理继承事宜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代办房产继承事宜时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记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书也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3)公证机构对有关证件和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公证书。拓展延伸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当涉及到跨境继承时,需要向公证处申请的一种公证。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涉外继承公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当事人应向拟任地公证处提出申请。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向拟任地公证处申请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其次,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应提供拟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以及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接着,公证处会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公证处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公证书。最后,当事人应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支付公证费用。根据《公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应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支付公证费用。总之,涉外继承公证的办理需要当事人向拟任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证处会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应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支付公证费用。结语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涉外继承关系中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进行确认,以及对继承人是否通过继受或取得中国以外遗产的有关法律文件、行为或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的活动。由于涉及一个国家的民族习惯、文化习俗,因此世界各国的规定差异很大,任何国家的法律均不能全面地解决。因此,涉外继承问题的解决,通常都遵循国际私法的原则,援用国际条约并结合国内法中的规定以解决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因此,冲突规范是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重要的依据也同样是涉外继承公证所应当持有的一个法律立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同胞是可以继承房产的,人只要是被继承人合法的继承人,就能继承的房屋。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种观点: 房地产继承有如下法律问题:1、房产必须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2、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办理;3、房地产继承有的其他法律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2种观点: 在房产证上面有名字的,如果当事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且不存在遗嘱的,可以继承;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说明将房产留给当事人继承的,当事人也可以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房产赠与的问题赠与房产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将房屋赠与给他人,需要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携带相关资料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2、房屋登记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山林继承的问题继承遗产范围是指被继承人的合法个人财产,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你好遗产问题遗产继承需要注意的事项: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3、遗产归属有没有争议;4、有无其他债权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关于遗产的问题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注意事项:1、遗嘱需要满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才会生效;2、遗产继承可放弃,且无附加条件;3、遗产继承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老人的房产遗嘱如何写老人立房产遗嘱的书写如下:(1)载明立遗嘱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2)说明遗嘱的内容,房产位置、面积、性质、分割等;(3)明确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4)落款签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明确继承按照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遗赠继承或遗赠抚养协议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种观点: 一、和内地在无遗嘱情况下的民法典律规定有什么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样来规定,一是参照了生物学上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二是考虑到社会学的拟制血亲关系;结合内地的实际情况,该规定已经成为内地人认同的准则。然而,在,继承的规定却与内地有着显著的区别。在无遗嘱情况下,继承顺序依次为在生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母、死者的兄弟姐妹。上述人士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先确定较高优先权已经终绝,一般都要通过出示有关人士的死亡证来加以证明。二、代位继承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三、继承常见问题有哪些?需要请婚姻家事律师吗?【风险提醒】一般继承纠纷主要有侵权和非侵权纠纷,由于继承人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纠纷,或者是发生非法处分、侵害继承权的行为,导致了继承纠纷。【专家建议】发生继承纠纷的概率比较高,该怎么有效避免这些风险呢?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1、自行协商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向人民提起诉讼但不论哪种方式和您处在哪种阶段,专业律师建议你先进行法律咨询,专业处理继承纠纷的律师将为你一对一分析案情,针对性给到可能存在的几类风险以及规避的方式,减少非必要的财物损失!
第2种观点: 遗嘱继承的要求如下: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5、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生效的、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决定,但由于种种原因,遗嘱中可能缺少或欠缺,或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遗嘱继承作了如下规定:1、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可以认定遗嘱有效;2、继承人、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3、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分配原则;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4、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这部分应认定无效;5、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6、公民遗嘱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7、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8、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后所立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9、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义务时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继承公证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的,须提供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申请免税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3、登记过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Copyright © 2019- svgo.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