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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迁房买上马上可以住吗?

来源:素感养生
第1种观点: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住宅类建筑的使用寿命多为50年,但能不能达到50年,则要视每家建筑企业所使用的材料和建筑结构而定了。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规定,制定建筑结构设计各类规范时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与之相对应,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分别采用5年(临时结构)、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和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这个标准公众之前一般并不知晓,直到2009年某住建部一句“住宅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才算是震惊了。彼时,曾有很多这方面的讨论,众多网友质问“用地‘70年大限’与住房‘50年寿命’如何衔接”。时至今日,显然还有很多网友仍是第一次听说住宅设计寿命只有50年,于是惊呼“剩下的20年住到哪里去”,吐槽“房贷才还完,房子已寿终正寝”,质疑何谓“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房价飞涨的年代,多少人为了一套房子不得不付出整个青春,甚至几代人的积蓄,但是高房价与高质量却不成正比。这些年“毛竹代替钢筋”之类丑闻,“楼倒倒”、“楼脆脆”、“楼歪歪”之类事件一直没停过,住宅质量低劣显然不是局限于某时某地的特例。房价涨了一倍又一倍,房屋质量却没有随之好了一倍又一倍。要提升建筑质量,一方面必须加大对无视质量偷工减料用劣用假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绳之以法;另一方面,也必须及时提高住宅设计使用年限标准,否则,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开发商永远会就低不就高,房屋质量不可能自动提高。现实中,购房者除了知道产权年限之外,甚至根本不知道所购房产的设计使用年限,“质量合格”掩盖了一切的低标准和低质量。从2001年到现在,房价不知道涨了多少倍,建房技术与材料科学也日新月异,房子的设计寿命为何仍是50年的低标准?70年产权的房子只有50年寿命,这样的根本问题不解决,建筑质量怎么可能无缘无故提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理论上来讲,是从住进去那天开始算.从实际上去说,是从交押金那天开始算.具体的叙述又过于复杂.,简单的解决办法应当看字据上日期是怎么定的,双方商定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算,然后写租凭,再交押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3种观点: 可以住。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二十四时。所以,房租到期的当天仍然属于合同的有效履行期间,对双方当事人仍然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仍然可以居住。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新的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引起的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二)租约到期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三)租约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时的处理(一)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二)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出裁决。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出裁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一)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二)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出裁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权,满足以下两点,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第一没有规定对外出售,第二转让的期限已满。所以,安置房也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一、棚户区内的棚户区安置房可以办理房产证吗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是在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实践中,开发商为了实现盈利目的,在安置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会超过安置所需房屋数量,并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剩余房屋对外出售,则该部分房屋严格来讲,已不再属于拆迁安置房的范畴之内,而是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直接对外出售,上市进行交易。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二、安置房是否可以办房产证安置房可以办理房产证。安置房是因为土地被开发或者城市规划等原因进行拆迁的,要安置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也分为很多种:1、第一类是为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规定,这种安置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即不能转让,出卖,或者抵押贷款等等。2、第二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的。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安置人购买的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相比)。此类安置房跟一般的商品房没有区别,没有转让的期限,是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第2种观点: 可以。回迁房是指国家进行旧城改造或征地拆迁后,对于被拆迁地区居民进行就地建房安置的房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回迁房是被拆迁地区居民合法拥有的财产,在建成后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回迁房的所有权人,也依法享有自由买卖该房产的权利。实践中,许多回迁房因、历史原因暂时难以办理房产证,对于房屋的自由交易造成了不便,但这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最终认定。【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3种观点: 回迁房满5年取得产权证后能买卖。回迁房是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买卖回迁房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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